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资中**有限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内民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李*与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成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有限公司与尹*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冯**、黄**、邛崃市**有限责任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青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魏**与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