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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青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我院受理了原告方*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由南**民法院审判员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全权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回四川老家休假期间,在姐姐方**的介绍下与被告相识。后被告便声称因挖掘机修理资金不足向我借款50000.00元,我便将此款存入被告提供的账户上,没过多久,被告提供微信联系方式找到原告,声称自己经营的时代凯*茶楼因消防验收,需要借款100000.00元,原告碍于情面同意再借50000.00元,后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先后分两次将此款转到被告提供的账户。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始终避而不见,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9月原告通过朋友杨**找到被告,被告便向我书立了借条一张,但现仍未归还此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原告便以转账支取的方式将此款存入被告的账户上。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22日,原告遂已跨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汇款30000.00元,以转账支取的方式向被告汇款20000.00元,上述借款均转到被告的账户上。2015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书立《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方*现金人民币100000.00元,于2015年9月25日还清,如果没有还清,愿拿正直时代广场A幢1205号房屋做抵押。《借条》书立后,双方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原告通过短信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此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银行转款证明,手机短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的事实清楚,对该笔借款理应予以偿还。由于被告书立的《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25日,双方虽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自2015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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