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叙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叙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南**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500万元(其中,开户行:南充市**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限公司南充分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南充市**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并提供了案外人郑*、胡*共同共有的位于叙永镇和平大道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叙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四川南**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500万元(其中,开户行:南充市**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限公司南充分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南充市**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