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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有限公司诉四川南**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叙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南**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叙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南**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500万元(其中,开户行:南充市**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限公司南充分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南充市**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并提供了案外人郑*、胡*共同共有的位于叙永镇和平大道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叙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四川南**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500万元(其中,开户行:南充市**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限公司南充分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开户行:南充市**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户名:四川南**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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