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原、被告签订购车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自有车辆以4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签约后,双方立即交接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车款,被告按约将车辆交付原告,但被告一直不按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为此多次催促但被告都多方推诿,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原告杨**与被告田**签订《购车协议》,约定:甲方田**将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转让给乙方杨**,转让价格为410000元,定于2015年3月24日交接车辆,在交接车辆时一次性支付购车款,卖方将车辆的一切有效证件和各种规费手续交付买方,买方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如一方违约,应给予守约方违约金50000元。另双方约定,该车按揭费用105334元由乙方(杨**)代为支付,余款在登记证书和违章清除后付清,余款由杨*收取。协议签订后,被告田**即将车辆及各种证件和规费手续交付予原告杨**,现该车由杨**管理、使用。2015年3月25日,原告杨**向中国工商**都滨江支行归还了车辆剩余贷款105334元,并由该银行出具了“汽车分期付款结清证明”1份,随后杨**将购车余款304666元按约定支付与杨*。杨**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车辆过户手续未果,遂提出前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协议、杨*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二手车辆买卖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即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购车款,被告亦按照约定交付了车辆及相关手续。虽然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时间,但按照车辆买卖交易的一般原则,需要双方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是车辆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双方对车辆过户的费用约定为买方杨**支付,应予准许。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田**在原告杨**提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即应当协助原告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手续,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田**拒不配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田**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杨**办理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变更登记。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