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刘*碧诉被告高*、陈**、遂宁市**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刘*碧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刘**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谢**、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谢**、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