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乔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乔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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