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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诉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所有的叙永**加工厂(含厂房、机器等所有资产),并提供了原告李**所有的存款(开户行:四川叙永**有限公司马草湾支行;户名:李**)130000元及案外人成长林所有的坐落于叙永镇梁家湾二期工程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吴**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分水镇终南村的叙永**加工厂(含厂房、机器等所有资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原告李**所有的存款(开户行:四川叙永**有限公司马草湾支行;户名:李**)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三、查封案外人成长林所有的坐落于叙永镇梁家湾二期工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四、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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