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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大学人事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的诉讼请求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一审诉讼请求为判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大学:1.补发1996年8月至今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共计612000元;2.赔偿未缴纳社保造成的经济损失379440元(当庭明确为缴纳社保的费用,而非未购买社保而不能报销的损失,包括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3.按月足额发放退休待遇(自黄*退休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4.赔偿遗失人事档案给黄*造成的精神损失100000元。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黄*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遗失其档案导致其失去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为由,要求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支付其退休待遇、并补发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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