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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