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张启付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原告泸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