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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黄**、潘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潘在洪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黄**系原告侄子。2012年3月被告黄**因工程流动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48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黄**在2013年5月7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并承诺在年底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潘**偿还原告借款4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潘在洪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与潘在洪系夫妻关系,原告李*英系被告黄**的表姨妈。2012年3月被告黄**因工程流动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便找到其兄弟李**,从李**处借款48万元(其中38万元系从李**的银行卡取出,另外10万元来自李**做生意的流动资金),并交付被告黄**。因到期未还款,被告黄**在2013年5月7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李*英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元整,小写480000元。借款人:黄**2013年5月7日”。现因被告黄**未归还借款,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8万元。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婚姻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李**当庭作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向原告李**借款48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使用该借款以后,负有依约还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黄**归还借款48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由于被告潘在洪系被告黄**之妻,且该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内,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48万元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黄**、潘**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借款48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2120元,由被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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