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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四**元供电公司与旺苍县聚力铜多金属采选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与被告旺苍县聚力铜多金属采选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验,原告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提供的被告旺苍县聚力铜多金属采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13号”系居民住宅,原告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亦未提供被告方其他住所地址,本院不能向被告旺苍县聚力铜多金属采选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提供的被告旺苍县聚力铜多金属采选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址不确实,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的起诉。

原告国网**元供电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34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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