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建**有限公司与熊**、常**、俞**、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6685元,减半征收33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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