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6685元,减半征收33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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