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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有限公司与胡**、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胡**又以“被上诉人韩**已将股权转让,不再属于上诉人广**业有限公司股东”为由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韩**的起诉,原审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胡**撤回对原审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韩**的起诉。

一审诉讼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胡**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广**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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