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郑**与被告**氧化钙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氧化钙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