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149好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2元,退还上诉人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