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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