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崔**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要求宣告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崔**(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赵**之母亲。申请人赵**称,崔**由于年老,日常生活中无法与人沟通,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成都**定中心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所述事实属实。其提供的成都**定中心“成蓉司鉴(2014)精鉴字第1306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为:“崔**患阿尔茨海默病痴呆(老年痴呆),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成都市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指定赵**为崔**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赵**为崔**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