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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四川巴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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