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光建与成都首**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首**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享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力,被上诉人首享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钟光建系“中国女鞋”移动实名的注册人,其对该移动实名的拥有有效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首享网络公司系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广、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业务的公司。

2014年3月6日,双方签订《3G易卖网服务合同》一份,载明:钟**将所拥有的关键词“中国女鞋”委托首享网**司在其依法运营管理的3G易卖网(www.ymw168.com)代理出售或出租,由首享网**司提供关键词托管服务,即将钟**拥有的关键词、顶告词、名址词、通址词等委托资源录入登记3G易卖网(www.ymw168.com)平台托管栏目,负责关键词日常咨询、解答。

首享网**司为钟**提供前述服务,收取服务费6万元。服务费按年度支付。移动关键词出售的单个起始价底价为2000万元,此价格在出售过程中根据市场情况,钟**给予首享网**司在底价10%幅度内的定价权。服务期限从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4月1日,钟**同意上述移动关键词在服务期限内委托首享网**司代理约定的相关业务……首享网**司按规定代理出售或出租原告的关键词,经首享网**司提供信息并参与出售或出租事宜,成交后首享网**司按成交价提取5%的中介代理费,但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该《3G易卖网服务合同》注明联系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上普财富中心801”。同日,首享网**司工作人员刘*、李*作为负责联系人与钟**签订《3G关键词转让登记表》一份,载明:钟**自愿将“中国女鞋”关键词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受偿方并由首享网**司代为办理……2014年4月1日之前,首享网**司承诺钟**收到全款,若逾期则首享网**司将6万元人民币全额退款,且发票归属钟**(贰仟万发票)。该《3G关键词转让登记表》注明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上普国际C座801室”,代办方处的代笔签字人为刘*、李*,特别注明“本转让协议仅作为3G资源转让意向登记、不作为交易凭证。”上述合同签订后,钟**于2014年3月7日,委托成都丝**限公司代其向首享网**司转账付款6万元,首享网**司开具了发票。至诉讼时,在首享网**司经营的3G易卖网(www.ymw168.com)能够查询到“中国女鞋”关键词。现钟**以未收到任何转让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首享网**司返还服务费6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钟**的身份证、首享网络公司的企业信息、《3G易卖网服务合同》(合同编号3GYMW-0195),《3G关键词转让登记表》(编号SWLB066)、“中国女鞋”《移动实名注册证书》、四川省**局通用机打发票7张、成**银行电汇凭证、成都丝**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提交的《3G易卖网服务合同》、发票、3G易卖网页面截图、现场开启的手机网站页面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钟**、首**公司签订《3G易卖网服务合同》、《3G关键词转让登记表》后,首**公司履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关键词托管服务,即将钟**拥有的关键词录入登记3G易卖网(www.ymw168.com)平台托管栏目,负责关键词日常咨询、解答。根据《3G关键词转让登记表》中关于“2014年4月1日之前,首**公司承诺钟**收到全款,若逾期首**公司则将6万元人民币全额退款,且发票归属钟**(贰仟万发票)”的约定,钟**在2014年4月1日之前未能收到约定的转让全款,其诉请退款符合双方的约定。但是,综合考虑首**公司收取6万元服务费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一定的关键词托管服务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考虑,本院对钟**要求首**公司返还全部6万元服务费的主张予以部分支持,对该费用酌情确定为3万元。据此,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成都首**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返还服务费3万元。二、驳回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钟**承担325元,成都首**限公司承担325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原告钟*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服务费6万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应当证明其提供的该手机网站页面是形成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间,才能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被上诉人作为对手机网站相关技术非常熟悉的主体,被上诉人也完全可能对手机网站页面形成时间及其他参数作出修改,进而干扰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采纳网站页面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除了网站页面以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该义务,应当全额退还上诉人支付的6万元服务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首享网**司的答辩意见与原审一致,首享网**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审中钟*建也确认首享网**司履行了相关义务,由于钟*建在一审后欺骗被上诉人,导致首享网**司错失了上诉时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二审另查明,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首享网络公司当庭打开3G易卖网(www.ymw168.com),在该网站的平台托管栏目查询到钟**所拥有的“中国女鞋”关键词相关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首享网**司是否按照《3G易卖网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根据《3G易卖网服务合同》第一条关于服务内容的约定,首享网**司为钟**提供的服务为“关键词托管”,即将甲方拥有的关键词、顶告词、名址词、通址词等委托资源录入登记3G易卖网(www.ymw168.com)平台托管栏目,负责关键词日常咨询、解答。服务期限为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4月1日。一、二审中首享网**司均当庭打开3G易卖网(www.ymw168.com),能够查询到钟**拥有的关键词“中国女鞋”,与首享网**司提供的网页截图一致,并且显示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能够证明首享网**司在合同期内按约履行合同,且首享网**司合同期满后仍然在履行托管义务。上诉人认为首享网**司可能对手机网站页面形成时间及其他参数作出修改,仅基于假设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钟光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