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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成都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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