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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