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均与被告成都市金堂县祺鑫服装厂、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堂县祺鑫服装厂、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均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堂县祺鑫服装厂、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元,由原告张*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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