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宋*诉被告恒大地**限公司房屋合同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原告杨*、宋*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杨*、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