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四川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芬诉被告四川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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