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芬诉被告四川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以下与被告赵*、赵*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通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通江支行)与被告冯*、刘某某、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朱某某、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冯*、刘某某、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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