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绍尊诉被告李**、中国人寿财**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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