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乐山优**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动房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77691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871.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5年8月起,每月至少支付5000元(2015年8月份的5000元已支付),直至付清上述款项时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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