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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粘土矿与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峨眉山市柳溪粘土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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