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雅安市**有限公司、四川省蒙**限责任公司、雅安**有限公司、杨**、牟**、杨*、第三人成都百姓**有限公司、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克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