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诉被告阮**、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以暂缓起诉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才撤回对被告阮**、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为1825元,由原告张*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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