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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理,书记员舒服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阿**、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2009年2月22日生育女儿叶**。2013年1月30日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原、被告相识后,不久同居,双方互相不了解,女儿叶**出生后不久,被告就外出打工至今。由于感情基础不牢,加之被告长期在外打工,致使原、被告双方的感情长期处于冷漠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2.女儿叶**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叶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双方的子女应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工作,被告有住房有固定收入,子女跟随被告生活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2007年国庆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不久便同居生活,于2009年2月22日生育女儿叶**。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5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15年6月2日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2015)马**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2007年国庆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近6年之后(即2013年1月)再办理结婚登记,且于2009年2月22日生育女儿叶**。截止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双方在一起生活近9年。以上事实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感情基础。综合考虑双方在一起生活近9年并生育女儿的事实,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基础不牢,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综上,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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