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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因与鲜果、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鲜果、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南中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80元,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由罗小林负担419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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