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简阳市**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简劳人仲案字(2015)第0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简阳市正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案款97406.72元、申请执行费1361元,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9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