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四川金顶**凝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