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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金**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卉**任公司、王**、王**、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金**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卉**任公司、王**、王**、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全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安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05元,由原告广安**责任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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