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盛**责任公司、泸州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市龙**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50元,本院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李**与广安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金**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卉**任公司、王**、王**、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陈**、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安金**限责任公司与广安**有限公司、袁**、杜**、广安明**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金**限责任公司与广安**有限公司、袁**、杜**、广安明**限公司、成都银行**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新华人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泸**交公司、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魏在勤诉被告陈*、陈**、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