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州市龙**料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盛**责任公司、泸州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盛**责任公司、泸州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市龙**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50元,本院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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