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曾**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4.00元,减半收取7252.00元由原告程**、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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