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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司成都分公与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建物**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电建物**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电建物**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电建物**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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