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侯*、顾*、江**、金星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四川豪坤**阳分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侯*、顾*、江**、金星以本案系重复立案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侯*、顾*、江**、金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侯*、顾*、江**、金星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四川豪坤**阳分公司、陈**的起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