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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都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限公司、都江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1月9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限公司、都江堰**有限公司以其提起反诉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800万元,案件应当由成都**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都江**有限公司的提起诉讼的标的额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限公司、都江堰**有限公司基于本诉提起反诉且原审法院予以受理,故虽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限公司、都江堰**有限公司认为诉讼标的额超出原审法院管辖,但其提起反诉的行为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原审法院管辖,且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更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原审法院裁定移送的理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初字第310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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