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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XX与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XX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XX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因性格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且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外务工。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实际上一直保持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及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双方均未提交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江XX提出婚后夫妻二人因性格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且原告多年来一直在外务工,双方一直保持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江XX与被告肖X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江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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