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成**服务中心、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旌民保字第166号、2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成**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都石灰街支行,账号:4402213009006982980),另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张**(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日,住四川省眉山仁寿县板燕乡黄加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0301872X)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科北路8号6栋1单元1501号房屋一套。现原告、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成都**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都石灰街支行,账号:4402213009006982980)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张**(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日,住四川省眉山仁寿县板燕乡黄加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0301872X)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科北路8号6栋1单元15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