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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市公司)与被告四川**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都江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司)以及华商公司、麦**司反诉兴市租赁合同纠纷本反诉两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华商公司、麦**司变更诉请金额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诉讼标的超过800万元,故主张根据最**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该案应当由成都**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川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故被告(反诉原告华商公司、麦芽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限公司、都江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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