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电**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电**限公司于2015年5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4元,减半收取3967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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