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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被告王*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不顾家庭及子女,沉迷打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准予原、被离婚。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一.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王*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原告提出离婚是想逃避被告车祸导致的债务和对被告应尽的责任。

被告王*甲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四川**医院住院病人病情证明书。证明被告的伤情是在接原告的途中导致的。

二、手写债务复印件两张。证明被告因交通事故后导致的债务。

原告郭某某认可被告提出的证据一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认为被告受伤不是原告造成的。对被告提出的证据二的三性原告郭某某均不认可。

本院查明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将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8月相识恋爱,2008年8月28日生育女儿王*乙,2010年10月15日在洪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不满被告打牌引起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此次提出离婚主要是不满被告打牌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增加沟通交流,相互包容体贴,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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