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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民委员会与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英**村民委员会(简称:观桃村委会)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观桃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熊安*,委托代理人杨**、谭*,被上诉人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审原告中江县**村民委员会(简称:石龙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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