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自流民初字第35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无锡可**有限公司在广西**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990,000.00元,现因无锡可**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贡市**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无锡可**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无锡可晟机电**限公司在广西**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