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自贡市恒新娱乐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自贡市恒新娱乐会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6.55元,由原告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东莞市**有限公司与宝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勇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承恒热交换器厂诉被告自贡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省威远鑫**隆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全胜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蔡*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执行裁定书
郭**诉简阳市**制砖瓦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自贡市**限责任公司、罗**、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双**有限公司与陈*、王**、四川正**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