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自贡市**限责任公司、罗**、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自贡市**限责任公司、罗**、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0.00元、保全费4520.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自贡**有限公司与莫**、自贡市恒新娱乐会所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勇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全胜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自**机械申请江苏**公司其他合同裁定书
原告曾加成诉被告唐**、张**及第三人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执行裁定书
郭**诉简阳市**制砖瓦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