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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加成诉被告唐**、张**及第三人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唐**、张**及第三人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任审判,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唐**、张**及委托代理人程**,第三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加成诉称:2013年5月在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唐**对向生光所欠曾加成借款4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唐**为逃避债务,二被告于同年7月29日与其女儿即第三人唐**订立《赠与协议》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汇东路西段万红大厦1层B26轴-B27轴承B轴-M轴门面的房屋无偿赠予第三人唐**,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唐**订立的《赠与协议》,第三人返还房屋所有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张**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予他人合法,赠予协议部分有效,应驳回对被告张**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唐**无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7日本院(2013)自流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生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加成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期限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被告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

2013年7月29日被告唐**、张**与其女儿即第三人唐**订立《赠与协议》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汇东路西段万红大厦1层B26轴-B27轴承B轴-M轴门面的房屋无偿赠予第三人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产权证号为2013073003972。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民事判决书》、《转让协议》、庭审记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唐**、张**系夫妻关系,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清偿的债务,张**亦应承担责任。唐**、张**在明知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与第三人唐**,对债权人原告曾**造成了损害,原告曾**请求撤销二被告与第三人订立的赠与协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有关赠予协议部分有效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唐**、张**与第三人唐**于2013年7月29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产权过户登记无效,坐落于自贡市汇东路西段万红大厦1层B26轴-B27轴承B轴-M轴门面的房屋所有权仍归被告唐**、张**所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诉讼保全费2,270.00元,共计2,370.00元,由被告唐**、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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