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吴**、刘**、邻水县永生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罗洪学不服古蔺县人民法院(2009)泸古法原执行案号恢字第253恢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邻水县**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罗**达成一致协议,罗**同意由该公司承担邻水县永生化工厂对申请执行人罗**的债务,故应认定债务已经转移完毕。依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邻水县**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罗**请求追加吴**为被执行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罗**申请追加吴**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裁定驳回。

本院认为,原执行裁定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古蔺县人民法院(2009)泸古法原执行案号恢字第253恢1号执行裁定,发回古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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